发包人的行为规范 

1,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禁止发包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好处

 

承包人的行为规范 

1,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禁止违法分包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④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⑤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⑥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3,禁止挂靠

否决投标文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